如果某天你需要搬家時,發現一家名叫“滴滴搬場”的搬家公司,你會不會很容易就把它和一家網約車平臺聯想起來?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下稱“上海知產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小桔公司”)、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嘀嘀公司”)訴被告滴滴搬場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下稱“滴滴搬場公司”)、上海久業搬場有限公司(下稱“久業搬場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上海知產法院對這起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滴滴搬場公司、久業搬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滴滴”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和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指定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滴滴搬場公司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滴滴”文字;停止使用“didibc.com”域名,并將該域名轉由原告嘀嘀公司注冊使用;被告滴滴搬場公司、久業搬場公司共同賠償原告小桔公司、嘀嘀公司經濟損失52.9萬余元和合理開支7萬余元。
記者從上海知產法院了解到,兩原告在本案中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八條主張被告滴滴搬場公司將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滴滴”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涉案“滴滴”商標在被告滴滴搬場公司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時是否為未注冊馳名商標,這是本案一個關鍵點。
在一審判決后,上海知產法院法官楊韡向記者表示,因為兩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滴滴”商標符合商標法及其相關解釋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應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楊韡進一步解釋,“盡管被告滴滴搬場公司進行企業名稱登記時,‘滴滴’商標尚未獲準注冊,但因‘滴滴’商標已經成為運輸出行服務行業中的未注冊馳名商標,被告滴滴搬場公司使用‘滴滴’作為企業字號會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了不正當競爭?!?/span>